追欠款打了欠款人 经调解赔偿八千元

发布时间:2024-08-27    来源:本站

        只因追回别人拖欠自己两年多的3000元工钱,他打了欠款人一拳,结果倒赔了8000元钱。8月27日,笔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9师161团司法所了解到,该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欠款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。

        两年前,打人的周某在被打的李某处打工,李某欠周某3000元工钱,周某索要多次未果。今年6月9日,周某和两个工友吃完饭回工地,途中偶遇欠他工钱的李某,便上前拦住李某,追要欠付他已经两年多的3000元劳动报酬。在相互争执中,周某打了李某一拳,并在推搡中致使李某左侧肋骨发生骨折。

        受伤的李某,遂报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要求周某赔偿他13000元人身损害费。然而,周某却以自己是正当讨要工钱为由,拒绝赔偿李某,双方互不让步。警方征得周某和李某同意后,按照“公调对接”的工作机制,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联手对此案进行调解。

        调解伊始,周某和李某情绪都很激动,互不相让,争吵激烈,僵持不下,使调解现场变成了二人的“口水战场”。

        调解员见状,立即将“面对面”调解,改为了“背对背”调解。他们一边安抚李某,一边严厉地批评李某:“你受伤了心情不好可以理解,但你不能说糊涂话做糊涂事吧,你冷静下来想想,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局面,你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?如果你不拖欠人家的工钱,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吗?你再把他伤害了,你又能得到什么呢?请你不要意气用事,不要把合理的维权,变成了无理取闹,否则你不仅会丧失维权的主动性,更会因过激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”

        随后,调解员又对当事人周某,进行了教育和疏导:“你向对方追要劳动报酬,这没有错儿,但是你应该增强法治意识,不能做伤害对方的事情,避免因小失大啊,使自己合法行为,变成了违法行为,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伤害,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啊……”

        等到二人情绪稳定后,调解人员又从法律角度和情理方面,对二人进行了劝导,给二人讲明了利害关系,分析了二人的过错和责任。讲解了人身损害纠纷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。并且面对面地告知二人,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”。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: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,”还通过对比诉讼方式解决的经济成本、时间成本,希望双方互谅互让。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细致依法调解后,周某和李某都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,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:周某赔偿李某8000元人身损害金,李某支付所欠周某的3000元劳动报酬。至此,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得到了及时化解。

        此外,司法人员还赠送给周某一本《民法典》,劝他以后遇事一定要冷静,不要再用拳头说话。周某也表示,回去后一定抽出时间多学习法律知识,不再用违法手段解决问题。(闫春红)

追款图01.jpg

图为调解现场


编辑:筱 玶

【返回列表】